南京秦淮区寻衅滋事案-成功取保候审【附决定书、律师意见】
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案例分析与律师辩护技巧
南京秦淮区寻衅滋事取保案例
【本案嫌疑人有刑事前科】
南京刑事专家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嫌疑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天未能办理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家属多方咨询了解,最终委托了南京寻衅滋事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本案嫌疑人有刑事前科】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在律师介入后第7天正式被取保候审。
取保方式:保证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现行大多数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无法办理取保候审,就必须在检察院核准逮捕过程中把握机会。此次庄荣华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及时了解案情,同时也及时向本案此次侦查监督的检察官提出具体的律师意见。
该意见中包含了对于主管恶性,行为情节,法律后果,事件起因以及后续积极赔付的认罪悔罪情节。
最终在和核准逮捕的最后一天,检察院正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执行此决定,办理了取保候审,当天释放。
至此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秦 淮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秦公(双)取保字【2014】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67年,住址:江苏南京市浦口区。
我局正在侦查寻衅滋事案,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壹万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