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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女儿11年后方知其非自己亲生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蔡明红律师
经过亲子鉴定,王某彻底死心了。他实在没有想到,自己抚养了11年的女儿,竟然不是亲生的。痛苦不堪的他,向闵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支付11年来抚养非亲生女儿而支出的各项费用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披露女儿的亲生父亲究竟是谁。
1999年,王某与小倩结婚,2年后添了一个女儿,取名婷婷。然而,女儿的出生,却没能换来家庭的和睦。20047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协议离婚后,婷婷随母亲生活。根据协议,家里的一切都给了小倩,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分担。
2012年,触犯法律的王某刑满释放。看着多年未见的女儿,他决心补偿对婷婷的亏欠。但身边的朋友却说,婷婷的容貌像极了某人。王某转念一想,发觉自己的性格、相貌确实和婷婷差别甚大,种种疑虑令他非常不安。
最终,王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自己真的不是婷婷的亲生父亲。去年年底,遭遇严重打击的王某,向闵行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隐瞒真相的妻子为这一切埋单,同时给自己一个说法、给孩子一个交待。
庭审中,小倩坦言孩子不是王某的,当庭向他赔礼道歉。但孩子的亲生父亲究竟是谁,小倩未予回答。
庭上,小倩提交了一份签有王某名字的收条,上面记载了王某收到款项3.5万元,承诺不再骚扰小倩。据小倩陈述,2012年间,王某为女儿的事不断骚扰自己,后双方在5月达成过协议,由自己向王某赔付3.5万元。小倩还说,自2002年与王某分居后,女儿就跟随自己生活,王某自分居至出狱前,根本未尽抚养义务。但王某却称,这笔钱是以前的欠款,与本案无关。
经过庭审调查与辩论,法院认为小倩在与王某的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此行为不仅与我国传统道德习俗相悖,也使王某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婷婷当作亲生子女对待和抚养,致使精神上遭受了损害,侵犯了他的人身权益。对此,小倩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小倩提供的收条,王某在20125月收到了由小倩支付的3.5万元。法官认为,这笔费用可以视作小倩对双方婚姻期间王某抚育婷婷的补偿。从婷婷随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当时的生活水准看,这笔补偿费用属于合理。而王某再行要求支付各项费用”55000元,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披露婷婷亲生父亲是谁的诉求,因无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倩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王某,法官认为其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判决小倩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亲子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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