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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使用土地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非法征用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即构成此项违法:(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此项违法可产生四项法律后果:(1)批准文件无效;(2)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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