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案中继父应负担继女抚养费的成功代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负担继女王某生活和教育费每月7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款5万元。
事实与理由:2004年秋季,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5年1月25日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原被告均属再婚,当时原告带来与前夫生于2000年4月15日的女儿王某,被告也有与前妻所生男孩刘某,现已满18岁。
由于原、被告再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习惯、语言、个性、脾气差异较大,相互很难适应,特别是原告带来女儿与被告父子共同生活,被告非常厌弃,经常性以外出打工为名,不在家居住,极少支付原告母女的生活费及孩子的教育费,偶尔回家,就寻衅与原告争执吵闹,轻则秽言辱骂,重则拳脚相加,致原告母子实在无法在家生活。
2011年正月初六,被告又擅自扣押户口簿,致女儿无法转学,再次恶言辱骂原告,并将原告母子赶出家门,从此原告带女儿在外乡居住,以打零工为生,艰难维持原告母子生活至今。
综上,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10年,被告于女儿王某已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应负担继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目前,原告生活及其困难,被告打工收入丰厚,应予以帮助。据此,特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具状贵院,请判决。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