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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14-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具体规定如下:

1.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法定依据明确;

(2)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两种: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治安管理案件为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具体制度

(1)一人执法。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是多人执法,也可以由执法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

(2)当场决定。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而是由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处罚决定书的要求。(1)处罚决定书必须规范(预定格式、编有号码);(2)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与第39条相区别);(3)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此外,治安管理案件中如果存在被侵害人,还要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处罚决定应备案。

【例题】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多选第85题)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

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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