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
(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均为相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