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缴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如果确实无力交纳,而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保护时,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包括: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一)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速算方法)
1.财产案件受理费
速算方法:
1万元以下 每件50元
1万元~10万元 ×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元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即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申请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按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执行费。
交纳费用的速算方法: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50万元 ×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 ×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 ×0.001+67400元
(2)财产保全费。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计算。
交纳费用速算方法:
1千元以下 30元/件;
1千元~10万元 ×0.01+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