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辅导:物权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