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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隐匿了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杨晓波律师
一,
《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分别进行了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只有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的也有12个部门可以查询,以上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比较复杂,难度也较大。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他的储蓄信息,特别是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在知道对方开户行和账户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仅知道开户,不知道账号的,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如何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的,法院无法调查。
二,对方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经用完怎么办?
比如,在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声称该笔欠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他声称取的钱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狡辩时,可以针对下述几个因素进行反驳: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全部正常消费完毕;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生活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4,其他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搜集,比如,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对方资金流动情况;
还需注意的是,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能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三,对方将共同存款存于第三人名下怎么办?
对方将共同财产取出,存至其父母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很多人认为,离婚案件中,若主张将对方将共同财产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不能处理第三人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
四,对方声称自己取出钱款,并声称已赠与他人,怎么办?
实践中,对方在法庭上可能会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一次来对抗分割主张,对此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出于道义或礼仪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你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的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你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了。。在未经你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附的债务,或未经你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附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乙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单方赠与,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作为其钱款花费的计算理由和依据。
国汉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 1381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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