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法辅导: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在立法中设有对反致作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对,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因为该规定明确确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性了。但对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排除反致制度,在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