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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飞石致人死亡 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2-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路上一堆无人管理的石头被行驶的汽车碾飞,成为夺去无辜旁人性命的“凶手”。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四川省崇州市法院近日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当地镇政府、交通局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9万余元。
  记者从崇州市法院获悉,今年1月9日,傅某驾驶一辆卡车从晏学明家门口经过,驶过路边一堆砂石时,碾飞一块石头,恰巧击中晏学明的头部,致其死亡。晏学明的家属把肇事车主、当地镇政府及交通局告上法院,索赔2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路段属于场镇路段,三江镇政府和崇州市交通局都是管理者,但两者都未及时排除路面的安全隐患。此外,傅某被车主雇佣开车,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责任应由车主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车主赔偿4万余元,三江镇政府赔偿3.4万余元,崇州市交通局赔偿2万余元。法院还认为,在路面堆放沙石者也应承担责任,原告虽然没有起诉他,但是他们可以保留诉权,在此案判决后可另行起诉。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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