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讲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发布日期:2014-0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可分为三类:第一,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六、刑事诉讼阶段
按照以上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