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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恶意透支买单----为您讲解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110网律师
谁为恶意透支买单----为您讲解信用卡诈骗罪
“高端、大气、上档次”已成为时下流行的消费新时尚,而在追逐时尚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们成为新一代的“卡奴”。商场、街道不时可以看到各大银行信用卡营销的火爆场面。然而,事实上,信用卡透支的不只是金钱,还是信用,更有甚者是自由。近日,关注到一则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件。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信用卡透支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在此提示:现实生活中以“以卡养卡,超限额刷卡消费、套现、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的手段实质并不高明,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切勿以身试法,透支了青春,透支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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