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案情: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双方经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共有的房屋进行处分。该套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07年,王某未经过李某同意,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张某,并受到张某的房款。2008年,李某得知,王某未经其同意,将房屋擅自处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套房屋系王某和李某婚后共同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如下: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将房屋返还给李某。
王富利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以上案例,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在出卖房屋时未经过李某同意,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房屋是正确的。
另外,张某可以起诉王某,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