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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各直属海事局,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范海船船员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我局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适任评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合格证评估规范》),现予印发,自201210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3630日,在过渡期内,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条件,对在校学生选择《12适任考试大纲》或旧版适任考试大纲进行适任培训和申请考试;各海事机构依据申请开展相应的适任评估工作,但按照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申请初次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21日,补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630日。 
  考虑按旧合格证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参加合格证培训船员的补评估需要,新旧版合格证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21231日。 
    对在201291日后参加培训的海船管理级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按照《12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开展适任评估工作。 
    二、自20137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要全面严格按照《12适任评估规范》开展适任评估工作;自20131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要全面、严格按照《12合格证评估规范》开展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工作。 
    三、《12适任评估规范》和《12合格证评估规范》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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