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县李鹰律师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答辩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书
答辩人:甲,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路x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xxx。
被答辩人:乙,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甲因与于乙、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4)xx民初字第xxx号,被告甲根据二原告在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部分有针对地特向你院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1、依法判令二原告退还被告购房款560000元整。
2、依法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请大部分都不属实,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买卖房屋的事实,但是余款因为在合同中约定要二原告给被告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后,方可付清余款。并非二原告诉说的被告拖欠到2014年1月6日通过九次方付清余款;原告的第二个理由也不成立,什么所谓的“尤其令人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将原告老公的一大笔现金借去不思偿还”。 根本没有这回事。2012年10月26日,乙某某在与刘某某借款时,甲中只在以在场人身份在借款单上签字,而不是以在场人和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三个字是他们后来加上去的。二原告起诉的真正目的是利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达到其借款纠纷案中执行所谓“担保人”的财产目的。在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3)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中,法院判决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原告已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xx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