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的行为认定
持枪抢劫的行为认定
——粟XX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上诉案
关镰词:持枪抢劫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占有
【案 由】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粟XX、吕XX、莫XX(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吕成德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
裁判规则:
为实施抢劫,准备了非军用手枪和子弹,但在抢劫过程中并未使用,不构 成持枪抢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吕XX共谋实施抢劫,由上诉人粟XX准备轿车 一辆并经原审被告人吕XX联系取得非军用手枪1支及子弹3发(1发被试射打掉)。四人携带上述手枪、子弹、撬棒等工具伺机作案未果,又共谋抢劫 某地金店。经事先分工,由上诉人莫XX望风,另三人持备好的菜刀、封箱带 等作案工具进入某金店内,持菜刀威胁值班人员又将其捆綁后,撬开柜台,劫 得内部三个保险柜,并从中取出现金1.1万余元及价值91万元的黄金品 1043件。四人在上述作案中未使用巳备好的手枪,后又采用隐秘方式将所劫 黄金饰品及上述手枪及子弹等托运回其所在地。经鉴定,涉案非军用手枪系 以火药发射为动力,枪上有射击残留物。上诉人粟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 代了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 显示所佩带的枪支。如果行为人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 被害人显示,不属于持枪抢劫。
三上诉人及吕XX经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数额巨 大的财物,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粟XX及吕XX虽为实施抢劫犯罪而准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非军用手枪,但因其在抢劫犯 罪过程中并非使用上述手枪,故其行为不构成持枪抢劫,应认定二人违反国家 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 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综上,上诉人粟XX及吕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 持有枪支罪的数罪并罚,另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粟XX主动 交代其人户抢劫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余罪情节,该情节只是酌定从轻情节,由 于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 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 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