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处理
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处理
——陆XX、陆X新强奸案
关键词:强奸公安机关监督不予立案管辖权
【案 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那坡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9年4月16日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陆X新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3期(总第56期)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 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基本案情:
两被告人与阮X三人见到来本乡打工罗XX(16岁)、黄XX(女)时,追 拉黄XX。第一被告人陆XX强行将罗XX拉到自家房间后,不顾罗XX哭 喊、反抗强行奸污。奸后,送罗XX出门时,碰上阮X、第二被告人陆X新追拉 黄XX未果回来,3人又强行将罗XX拉回原房间,3人一起对罗XX进行轮 奸,直至凌晨3时许才让罗XX回工地。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只是对被告人 等人进行罚款后即放人。
争议要点:
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正当,应如何处理。
裁判理由: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 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
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案中,二被告人伙同阮X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清楚,应当立 案,而具有管辖权的某县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只是对3人予以罚款后即放 人,以罚代刑,引起了群众的公愤。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向有管辖 权的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査,侦 查终结后,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人民法提起公诉(阮X在逃)。本案被 告人等人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少女,均构成强奸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 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 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 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