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共犯认定
强奸罪的共犯认定
——滕XX、董XX强奸案
关键词:强奸预谋暴力手段便利条件共同犯罪 【案 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1年11月21日
【公诉机关】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XX、董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奸淫为目的,与第三人预谋,以发现被害人与第三人有奸情为 由,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为行 为人奸淫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滕XX为与儿媳妇即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唆使被告人董XX与被 害人发生性关系,到时滕XX去捉奸,迫使被害人同意与自已发生性关系。后 董XX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滕XX随即持充电灯赶至现场“捉奸”,以发 现被害人与他人有奸情为由,以将被害人拖回娘家相威胁,并采用殴打等手 段,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因生理原因,被告人滕XX的强奸行为未能得 逞。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董XX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系被害人自愿,但其行为客观 上为被告人滕XX奸淫被害人提供了便利条件,且其为均在二被告人预谋 范围内。故二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经预谋、策划,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 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滕XX提出预谋、策划,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奸淫未 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X起辅助作用, 系从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