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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诉法:回避制度
发布日期:2014-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①不仅要回避

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3.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4.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5.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6.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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