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改变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为当事人争取到60余万赔偿款
2012年5月23日05时,被告付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受害人陈某沿广昆高速G80下线由南往广西南宁方向行驶,行至百色右江区某路段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陈某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百色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受害人陈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代理本案,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过律师分析,本案由于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意味着陈某某驾驶的另一辆肇事车辆系无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保险法,陈某某车辆上的两个交强险仅仅能够赔付2万余元,大部分赔偿责任落在被告付某以及付某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头上,而这些被告均在外地,如果被告不积极执行,那么就涉及异地执行,过程将相当麻烦。如果能够让被告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那么交强险则就能够赔偿22万。
鉴于此,律师几次赴百色市交警支队调取相关案件材料,仔细分析其中事故产生原因和细节,发现虽然本次事故是后车追尾所致,但前车由于未按高速公路规定最低速行驶,且车身的遮挡物违反了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影响了车身反光标识,使得后车不能及时发现前车,系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部分责任。因此,在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将上述证据及理由均向法院提交,在审理过程中,也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告之其受害人家庭的困难。终于在2013年底,代理律师以及受害人家属接到判决书,法院判决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变了事故认定责任划分,由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判决陈某某的保险公司支付22万元保险赔偿,商业险8万余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付某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以及付某对32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共计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赔偿款60余万元,达到了良好的代理效果。现案件已经生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