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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婚姻”与“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任文娟律师
关于“无效婚姻”与“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区别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与法定判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我国法律将重婚、近亲结婚、疾病结婚作为绝对无效,无效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当今无效婚姻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已由传统的制裁作用发展为制裁与救济并重。
2002年,上海卢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其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且婚后尚未治愈。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对此,审判机关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精神分裂症属于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缺乏正常人的识别能力,且病情对后代有害,因此,应属于无效婚姻;另一种认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重症精神病即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要当事人有缔结婚姻的意识能力,婚姻应当有效。
对于律师,我们将建议当事人,应当从当事人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识角度考虑,“婚姻行为能力,以有婚姻意思能力为已足”,而不是一味地照搬法条,盲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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