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网签合同价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卖方要求买方按照网签价格补足房款,能否得到支持?
刘娜2013年3月16日通过某中介公司与金诚的爱人王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通胡大街某小区房屋,交易价格为173万元,因在签订合同时金城尚在服刑,只是通过家信的方式告知爱人王红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处分房产。
2013年3月31日,金城服刑期满获得释放。2013年4月6日,金城与刘娜的爱人签订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约定价格为200万。后房屋稍有上涨,金城以双方的实际成交价为200万为由,要求刘娜夫妇二人补足27万的房款才能办理过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娜起诉到法院要求金城以173万元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本人名下,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金。法庭上,被告金城称,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173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本人签订,自己也未授权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人不同意按照此价格出售,因此,173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本人签订的是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因此应该按照200万元价格成交。
房产专业律师鲁蕊接受刘娜夫妇的委托代理此案,在了解案情后,注重收集证据,最后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