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送钱人谋取实际利益的行为认定
.未给送钱人谋取实际利益的行为认定
——刘xx贪污、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收受谋取利益受贿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2月4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并给予谋利的承诺,虽然并 未给送钱人谋取实际利益,但其行为仍符合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出国考察团,出国前,指使何x 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1,600元兑换美元,供出国期间开支用。何x交给上诉 人3000美元,该款项大部分用于出国期间招待同行人员,上诉人回国后将拍 摄的照片交给相关部门做城建改造的参考。后上诉人通过虚开会务费发票冲 销了 51,600元人民币借款。上诉人在任职期间,负责工程建设,建筑公司,他 人为得到上诉人的关照,给其送钱,但上诉人并未给送钱人谋取实际利益,上 诉人共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工作垫付款,2. 5万元用于支 付员工加班费。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确有指使他人兑换公款并使用该公款的行为,但该笔兑换公款巳 被证明为考察团在出国考察期间的招待费用,且上诉人事前已请示上级领导 的同意。因此,上诉人使用公款和以不正当手段冲销该笔公款支出的行为,不 能排除上诉人是因公使用这笔公款,也不能证实其对这笔公款有非法占有的 故意,故上诉人不构成贪污罪。
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后,虽未给他人实 际谋取利益,但上诉人在收受他人现金时,对他人想利用其职务谋取利益的意 图是明知的,上诉人是以收钱的行为向送钱人承诺,要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其行 为符合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上诉人将其受贿中的3.5万元用于支付 工作垫付款和员工加班费,这是上诉人对受贿所得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对受贿数
额的认定,10万元是受贿罪犯罪数额的底线,因此本案上诉人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