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漏水维修工人掉楼致残,房主不担责
屋顶漏水维修工人掉楼致残,房主不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家住在某小区顶楼,由于该房年代久远,夏天雨季来临时,楼顶渗水,导致王某家中的墙面长毛、掉皮。于是王某和妻子商量决定自己花钱找人维修。2012年6月27日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A房屋修缮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刘某。于是王某将家中的情况向其说明,刘某听完情况后,答应王某可以为其修缮好。王某一想与刘某是朋友了,也是熟人介绍的,并且刘某经营的A房屋修缮服务中心还是专门从事屋顶维修的正规公司,于是王某便放心的将维修一事交给了刘某。由于关系比较熟,王某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价格,待修缮后一性次付款。2012年10月左右,刘某带着施工队和机械设备来到王某家正式施工,刘某在现场指挥施工。在施工进行到第二天时,下午两点左右,刘某施工队的工作人员张某使用吊运机吊运废土,由于吊运机在吊土时失控将张某从楼顶打落至地面,张某当场晕迷,被刘某及工友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双下肢全瘫。仅治疗费用就花费了近二十万元。并且留下终身残疾。为了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等赔偿张某找到刘某协商,但因数额巨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主张中,张某认为本案中其雇主为刘某,张某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所以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某在寻找施工队修缮房屋时,未能对该房屋修缮维修服务中心的资质进行审查,存在过错,所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确定由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余万元,王某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析案说法:
笔者认为本案是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百姓家的房屋难免会出现一些需要维修的情况,比如窗户、墙体、屋顶损坏、破裂等等。那么房主在寻找维修人员时,则应当注意一些什么问题,才能规避自己的风险呢。现在本律师就以本案为例,给大家作出详细的讲解。
当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时,是为了图方便随便去人力市场找工作人员维修还是去找专业的维修公司?从日常情况看来,一般情况下百姓多数会到人力市场随便找两个工人到家里帮忙维修,一是为了方便、二也是为了价格便宜。但是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风险。在你临时找工人维修时,房主和工人之间就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房主是雇主,维修工人是雇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导致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雇主存在过错的话,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了。拿本案来讲,张某在房屋修缮服务中心工作,修缮中心为其支付劳务费,那么其就属于该中心的雇员,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由于刘某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缺陷,在操作中失控导致张某从楼上掉落,作为张某的雇主,刘某就属于存在过错。因为刘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合格的设备,另外刘某作为现场施工指挥员,在指挥现场时发现吊运机出现了问题却没能采取有效的手段来阻止,所以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如果本案中王某没有找到该服务中心,而是在人力市场找的张某,本案的结果就是另一番景像了。王某作为张某的雇主,就是赔偿义务主体了。
本案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房主王某在寻找房屋修缮公司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是否包括该公司是否进行年检。在这里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因为房主在寻找房屋修缮公司时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这种合理的义务主要包括是否有相关的资质、经营范围是否包括修缮房屋等就可。如果过份要求房主审查该公司是否年检、是否吊销、注销营业执照,那么笔者认为这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了。对房主来讲过份强调其注意义务,也是不公平的。
在案件审理时,本案的被告刘某一直辩解,其也是受到王某的雇佣,而张某则是刘某临时找来一起干活的,企图将责任推给房主王某。那么抛开本案。假设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来证明刘某、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法院该如何认定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呢。那么就要看维修的机械设备从何而来,如果是房主王某提供,而刘某带领着张某来前来干活,工钱按天结算。这就符合法律上所述的劳务关系。那么如果机械设备是刘某带来的,张某随刘某一起来干活。这就属于《合同法》中的承揽关系。因为按照加工承揽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起案件,笔者想向百姓提醒一点,如果家中的房屋需要维修这样的情况,建议房主寻找正规、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屋维修公司。千万不要贪图便宜及方便,而随便在人力市场找力工。这样一旦出现事故时,房主的责任将会增加,有可能会有巨额的赔偿等待着。如果是专业公司来做的话,除非房主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只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笔者以此案来给百姓们提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