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 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民,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严塘村1组114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高新区凤塘大道星光辉科技园B栋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庞某伟,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729号判决,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729号判决第二项,改判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李某民赔偿伙食费损失人民币77697.5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按照100人用餐人数及最低标准计算的15个月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都造成申请人损失77697.5元,但法院又同时认为承包后期可以采取减少食材,避免损失扩大,因此酌情认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50000元。但是法院没有正确了解为什么当初合同双方要约定每天最低保底用餐人数为100人,因为低于100人的话, 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都难以收回,因此铁定要造成损失的;只有在高于100人用餐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人数的变化通过增加或者减少食材来避免损失,有鉴于此,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申请人的这77697.5元损失申请人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被申请人应该全额赔偿给申请人。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民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3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