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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遇到的一些财产问题的提前预防建议。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章丘胡律师办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一些财产问题的提前预防建议。-作者:胡安昭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牵扯到财物赠与或借父母亲戚的钱购车或者父母出资而财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现象较为普遍,夫妻关系好没问题,但一旦夫妻关系破裂,对付公堂,往往因为举证问题而产生很多纠纷,甚至因为证人的关系问题造成事实无法查清,无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此,章丘律师胡安昭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加强法律防范:
一、 举个例子,甲、乙系夫妻关系,甲方的父母出资5万元,乙方的父母出资8万元,共出资13万元支付了首付,房产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甲、乙共同还贷五年,现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事实是甲乙双方的父母都有出资,但问题是如何证明甲乙双方父母是否出资以及出资多少的问题。因为在实践中,甲乙双方在向父母借款的时候因为这种父母子女关系碍于情面不会打借条,现在补借条,如果对方申请鉴定,是能够鉴定出是补得,如果双方各申请自己的父母出庭作证,这种孩子让自己的亲生父母作证能不能采信真不好说。指望对方的自认,夫妻都闹到了法庭上,指望对方的自认恐怕也不是那么现实。所以,事实如何查明成了一件棘手的事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对于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支持,则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胡律师建议,有这种情况的夫妻双方,在向自己的父母借款的时候,应当当场书写借条,并且让自己的配偶也在借条上签字,而作为父母这一方,当时的大额提款凭证也应当保存好。另外也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夫妻间在购房的时候可以对各自家庭的出资情况写一份协议,写明各自家庭的出资情况,当然,钱还了,还了谁的钱应当双方在这份协议上注明一下,要注意,如果是还得男方亲戚家的钱,应当由男方在双方协议上注明。反之亦然。为什么这么约定,防止万一对方捏造事实,本来还了的钱在离婚的时候说还没还。购房是这样,购车情况也是这样,不再赘述。不要马虎,很多当事人觉得不好意思,但到打起官司来得时候,因为没有证据而自己吃亏,我可是提醒过你的哟。
二、  关于父母支付全款买房,而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遇到离婚的时候,往往对方就因为房产证的名字而要求分割。出资的这方认为夫妻一分钱都没有出,显然不同意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的父母出资,并且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下,建议写一份赠与协议,如果明确给自己子女一方所有,应当在协议上写明。保留好自己的提款凭证、交款凭证等等。虽是父母子女,该签协议的时候还是要签一份协议。日子谁都想着往好处过,没人想离婚,但感情的问题,能保证今天,谁知道明天会怎么样。所以胡律师提此建议,听不听在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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