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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法解释明确审查起诉期间嫌犯脱逃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4-01-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最高检日前发布司法解释,对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修改前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可以中止审查。新刑诉法施行后取消了中止审查制度,司法解释主要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的规定。解释总结了各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解释首先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追捕活动。

  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接受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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