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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辅导: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加班

(1)一般加班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不受加班时间限制的情形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加班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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