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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电瓶车无故自燃向谁索赔
发布日期:2013-12-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律师:
  一个月前,一销售品牌电瓶车的商家在我所住小区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我以3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不料,某日中午,电瓶车在我的停车位突然自燃,当时我不在现场。致电商家和生产厂家,他们均认为造成自燃事故系我使用不当,不愿意赔偿。却提不出我使用不当的证据。请问,新买电瓶车无故自燃怎样认定责任,我能否索赔?
  读者 宋佳
  宋佳读者:
  你有权选择商家或生产厂家之一索要赔偿。一方面,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和第4条第6项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就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损害与自身无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生产厂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电瓶车自燃是由于你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也不能证明该自燃事件存在其他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你当时并不在现场,应该不存在使用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你具有索赔选择权。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也指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虽然举证责任在于生产厂家,但你可以按照有利于索赔的原则,选择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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