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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应当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发布日期:2013-12-29 作者:
110网律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以下简称年休假
)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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