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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购房只署一人名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12-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1999年,李女士与贾先生经人介绍相恋。由于两人感情发展不错, 2001年7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40余万,首付款7万元,其中李女士出资4万元,贾先生出资3万元。
  不久二人结婚,由于当时李女士十分相信贾先生,所有的购房手续以及交付购房首付款都是由贾先生办理的,因此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都只写了贾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后来李女士多次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却被拒绝。后来贾先生给李女士写了一份声明,上面写明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
  问: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答:共交首付款共同还贷房产属夫妻双方共有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同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女士与贾先生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登记于贾先生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李女士与贾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显示,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所以,该房屋属于李女士与贾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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