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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是否必然灭失?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债务人死亡债务是否必然灭失?

  市民问:债务人死亡债务是否必然灭失?
  姚先生与章先生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成为朋友,之后章先生以做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姚先生借款200万元,并向姚先生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债务期满后,姚先生多次催讨,章先生于2012年1月19日用手机短信回复姚先生称将还款。但第二天章先生即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于同年3月6日死亡。所欠债务至今未偿还。章先生生前留有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屋一套,价值300万元,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任女士、女儿章小姐。
  问:章先生所欠姚先生的款项能否由其妻子任女士女儿章小姐偿还?
  律师答:继承前应先以遗产为限偿债

  《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需要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章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所欠姚先生的借款应由遗产中扣除。章先生遗留有坐落于朝阳区某处的房屋,该房屋属于章先生与其妻子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章先生的部分发生的继承,即该房屋的一半为章先生的遗产,根据上述继承法的规定,任女士应当在章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先行偿付姚先生的债务,即应当由一半房产价值150万元来偿还章先生所欠姚先生的债务。而章先生再没有其他遗产,那么超出章先生遗产的借款,姚先生则没有办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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