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分配与死者生前关系近有关
案由:死亡赔偿金分配争议案
案情:2013年1月9日,许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事故责任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各项损失23.4万余元,扣除办理许某丧事事宜支出的费用、被扶养人年迈父母的生活费等,剩余赔偿款179243元,后许某的父母及儿子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中,许父主张,他自2010年被单方事故致残后,生活治病所需主要依赖许某。王氏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主张,其虽随母亲改嫁至外地,但与许某之间仍存在血缘关系,且其节假日常去探望许某,现未成年应予以照顾。
法院审理查明,许某于与其妻王氏于2007年4月份协议离婚,儿子许小某随母亲改嫁至外地生活,并改为张姓。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系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分配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许某与妻子离婚时,张某11岁,许某死亡之前较长一段时间未与张某一起共同生活。从张某更改姓氏来看,张某在新的家庭里得到了较好的抚育与照顾,且其已近成年,故应当减少张某对许某死亡赔偿金的所得份额。许某离婚后与父母生活较为紧密,且许某的父母年逾古稀且无固定经济收入,其父并身持二级残疾,生活治病所需依赖长子许某,许某死亡后,其父母办理丧葬事宜,并交纳各项费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请求赔偿,因此可适当多分得许某死亡赔偿金份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许某的父母分得死亡赔偿金的70%,即125470.1元为宜,其余30%即53772.9元由张某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