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3-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国经济法”,泛指各国分别制订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各种国内立法。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种是“涉外涉内统一”,即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另一种是“涉外涉内分流”,即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法,虽然也用以调整涉外关系,但却不具备经济性质。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确认各国(特别是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
一种是: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适用。
另一种是: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律规范对本国境外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两种现象,貌似相反,实则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强权观念和霸权政策,乃是它们的共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