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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协议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3-12-24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婚前财产协议的必要性 -作者:章丘律师胡安昭
结婚时谁也没有想离婚的,但离婚率的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也是不争的事实。面对离婚的种种困扰,特别是财产分割方面的种种举证问题、分割问题往往因为婚姻的这样一种特殊关系造成举证困难,分割难以达成协议。因此,在一些离婚案例当中,如果事前婚姻双方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则往往会省去一些麻烦。
 
婚前协议,主要是对婚前双方各自财产的一种归属问题以及将来出现离婚事宜的时候财产如何分割达成的协议。主要用来约束一些大额财产的分割,比如房产还有巨额的存款或者债务等等。婚前协议的大前提当然是合法、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约定婚前协议,有条件的可以办理公证,但公证并非必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由本人签名,必要时双方可以各自找几个朋友在场见证,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见证。
 
一些当事人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往往是由男方和女方各自出一小部分钱,另外大头主要由父母双方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基于双方和其父母的特殊关系,在出资时往往当事人不会给其父母打借条,而真正到离婚的时候,一来没有借条,二来当时其父母从银行的提款证明也早已经丢失。双方各执一词,而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如果有婚前财产协议并经双方签字,则可以省去这些举证的问题,双方谁想翻悔也不行。在这种协议上可以写明各自出了多少钱购买房产,双方的父母各自出了多少钱。将来离婚的时候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各自从父母那里借的钱如何偿还,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等都约定清楚。也就是把丑话先说到前头,避免将来出现巨大的分歧。依此类推,购买的汽车等大件物品也可以事先把这些事情都说清楚。
 
不仅是婚前可以签订协议,情况若有必要,夫妻之间亦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只要是合法、自愿的,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才按照法定办理。
 
当事人一般离婚之前往往有一个协商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会达成一定的协议,所以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样的去民政局实际办理离婚之前这样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这样的协议往往是以离婚作为条件,如果没有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而到了法院的时候,一方翻悔,法院还是要重新审理,并不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做出财产分割。这一点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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