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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
发布日期:2013-12-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公证审查,是指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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