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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110网律师

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的认定
——段xx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陈x、陈xx爆炸上诉案
关键词:爆炸行为特定对象预见危害公共安全
【案 由】爆炸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8月23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段xx、陈x、陈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第3期(总第104期)
裁判规则:
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 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基本案情:
上诉人段xx原任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与被害人长期保持不 正当两性关系。上诉人段义和为摆脱被害人,与上诉人陈xx谋以爆炸方式 致被害人伤残。上诉人陈x与上诉人陈xx,携带爆炸装置,至被害人的轿车 停放处,将爆炸装置塞入驾驶座位下,驾车跟踪下班的被害人,等被害人行至 市区交通要道时,陈x遥控器引爆炸药,将被害人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 上诉人段xx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正常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另有118万余元财产不 能说明来源。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爆炸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裁判理由: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行为人针 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 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 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本案三上诉人虽然对象 指向被害人,但是应当预见在下班高峰期间、市区交通要道上采用爆炸方法作 案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实施了爆炸行为,致被害人当场被炸死,还造成1人轻 伤、1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报废的后果,三上诉人构成爆炸罪。
上诉人段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正常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不正当利 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另有118万 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上诉人段xx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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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
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赌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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