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北仑区陆某某八级工伤案获赔近10万元
2013年宁波北仑区陆某某八级工伤案获赔近10万元
陆某某,老家在安徽阜阳市,在宁波打工多年。2011年8月,陆某某通过宁波市北仑区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进入宁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电焊工。
2012年8月27日,陆某某在工作时左足被严重压伤。遂被送至宁波市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陆某某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因工致残程度为八级伤残。陆某某的工伤医疗期结束后,随即要求宁波市北仑区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宁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但均遭到拒绝。2013年4月,通过网站了解了李红利律师的情况后,陆某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事宜。李红利律师热情接待并详细解答了他的问题,接受其委托代理。
因陆某某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与陆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是宁波市北仑区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宁波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李红利律师随即开始了调查取证、准备诉讼材料等繁杂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后,陆某某向北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经过李红利律师的据理力争,仲裁委支持了陆某某的大部分仲裁请求。陆某某获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在内的合计9.8万元的赔偿数额。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红利律师继续帮助陆某某准备了详实的证据、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提交给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陆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在10日内支付陆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在内的合计9.9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