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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复习: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13-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产品瑕疵的情形: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责任承担的表现形式:修理、更换、退货

3、责任承担主体:销售者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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