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复习:劳动法的适用对象
发布日期:2013-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适用对象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各类国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等)、事业组织(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2、劳动法不适用的对象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