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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首饰“白菜价”---著名民商纠纷专家律师为您浅析部分电视购物“陷阱多”
发布日期:2013-12-20    作者:110网律师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黄金首饰“白菜价”---著名民商纠纷专家律师常卫东为您浅析部分电视购物“陷阱多”

电视购物作为大家并不陌生的商家推销形式,是从美国开始崛起。一提起电视购物,很多消费者会有一些负面的联想,像夸大的宣传,高价低质的商品,甚至于大力推销致病致癌的劣质商品。
近日,有很多朋友咨询,鉴于黄金价格的浮动,轻信了在某些电视台播放的有关黄金“买一赠七”的广告。但买回才知道黄金含量为零!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该现象也被新闻媒体曝光,有关记者调查后报道该类所谓“白菜价”的黄金,经鉴定不但不含金,甚至可能含有对人体极为有害的有毒物质。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很大调整,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为3倍,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另外,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在遭遇购物陷阱时,应当注意保全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保存购物文件;保存汇款凭证等。在涉及被侵权损失较大的,还可以考虑财产保全的手段。
律师在此温馨提示,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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