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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20    作者:110网律师

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的认定
——周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自首从轻处罚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3月31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 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
裁判规则:
自首的投案对象仅限于司法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 有关负责人员,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先后4次盗窃陆xx家中钱款7000余元。后其又至陆xx家中, 向陆xx妻子承认其盗窃事实,并出具了借款8200元的欠条及承诺以工资还 款的保证书。后陆xx持上述保证书报案。上诉人此后又支付给陆xx妻子 800元。经公安机关传唤,上诉人交代了其盗窃犯罪的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能否适用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依据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 罪。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条的规定,自首的投案对象仅限于司法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城乡 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故本案上诉人在盗窃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犯 罪事实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其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出具欠条、承诺还款 方式,后又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且在被传唤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可认 定其主观上具有悔过表现,客观上弥补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对该案的侦破起 到辅助作用,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 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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