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日期:2013-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支配地位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