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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资格与遗嘱见证流程
发布日期:2013-12-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遗嘱见证人的概念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
 
  二、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的资格
 
  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是客观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 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l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四、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
 
  9、对前款(7)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以上是遗嘱见证人资格与遗嘱见证流程的详细介绍。现实中很多人对遗嘱见证人及遗嘱见证程序的相关法律问题还不是很清楚,通过上文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遗嘱见证的相关知识。
 
 
 
律师介绍
王小杰,法学硕士,共产党员,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特长:民事法律,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业务范围: (一)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接受委托,提供工商档案、房产档案、人口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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