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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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