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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发布日期:2013-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法律教\\育网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主要有以下学说:(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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