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问题
彩礼返还问题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彩礼返还问题,一般男女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的数目往往触目惊人,六万六,八万八有的高达十多万。我国对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这就给一线法官的判案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出现了众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在此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对这一问题略加解析。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把传统的送彩礼视为特殊的赠予行为。彩礼有其自身特点:1、赠送彩礼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2、彩礼的赠送不一定是当事人出于自愿,往往是在对方的强烈要求下给付。
当事人给付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也就是缔结婚姻而为的赠与行为,这是彩礼行为区别于其他赠与行为的重要标志。出于这种目的的人身属性,如果其赠与的目的不能够达到,赠与人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而不能要求受赠人实现其目的。因此,如果订婚双方分道扬镳,彩礼给付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由于彩礼的分割和处理没有可操作性,法律上的漏洞和滞后,伴随着经济发展,城乡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人们在缔结婚姻时对物质、文化的追求与享受提高,订婚或结婚关于赠与彩礼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所以新修改婚姻法对婚姻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也亟待补缺。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指点了困惑司法实践中彩礼问题的迷津,从法律上对社会上借婚姻大肆的吸受彩礼的不正之风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并不明确彻底。尤其是第三项什么才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呢。为此。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一项对“生活困难”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生活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南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由于返还彩礼的问题纷繁复杂,各级法院对这一法律的适用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应当以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处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