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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
发布日期:2013-12-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文摘要:企业制度建设是一国经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的内容,一国的企业制度如何?这是影响企业发展、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我国推进企业建立以股份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其目的也是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但是,对股份制构建中的侧重点都认识不一。本文试图从权利的构造方面为股份制改革的完善作一些探索,提出一些完善权利保护的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股份构造中出现的问题、症结作了一定的分析,提出作为利益主体是法人治理机制激活的关键,然后分析了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未能落实的现状。
  第二章:具体阐述了权利不能实现的障碍及其危害性。分析了政府认识的误区、意识不强、对中小的忽视或轻视、对两权分离的误解以及现行立法、行政体制的不完善等权利障碍,提出危害性的五个方面:即权利不能实现对资本市场、企业、、社会、入世后企业竞争力以及“债转股”方面的危害。
  第三章:从改革的长远目标、企业经营者观念的转化、意识渐趋成熟、直接参与的优越性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示范效应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权利应当能够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第四章:提出了实现权利的建议。具体是从加强法制观念建立信任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参与机制和健全权益的司法救助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如何构建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股份制构建中的症结、权利、障碍、危害性、可能性、建议
  第一章 股份制构建中的权利
  一、股份制构建中的问题症结
  在全球经济日益全球化、国内市场日益向“买方市场”转化、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国内企业将如何面临日趋势激烈的市场竞争呢?显然在企业中建立公司制、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尤其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发展是硬道理”,只有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尽快形成国内企业的竞争优势已成当务之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得通过确立多元化产权机制,解决企业的利益、责任、刺激和动力等内部运转问题,使企业在利益、利润动机的刺激下,能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动作出及时灵敏的反应,要使企业能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并实行企业行为的自我调节,要使企业成长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要使公司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实体。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搞活企业、尤其是搞活国有企业的必然选择,不是权宜之计。当前讲努力实现国企改革三年脱困,显然是指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但这只是一个眼前目标。从长远讲,在企业中建立起“活”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使企业既能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才能适应开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根本性要求。
  为了规范和保障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实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对侵害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显然,这对于深化企业改制,建立一套能保障权益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正常进行是必不可少的。
  在以股份制、公司制为目标的企业改革建制进行这么多年以来,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以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主生产的一些重要产品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股份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促进与支持了改革和建设。但是,在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了出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加之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市场环境在九十年代后期的急剧变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管理机制仍然缺乏活力,创新能力不强,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
  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呢?到底是企业改制的外部环境还是企业内部机制是问题的症结?一般认为,症结出在推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解决法人治理机制有效性的对策看起来好像也是极明确的,即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促进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可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的关键在哪里呢?是着重于‘形式的制度’建立还是着力于‘机制的激活’,还是同时并举呢?显然,从现在大多数学理建议的侧重点来说,都是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其内容应该说是侧重于制度形式上的。
  但是,要使各种建议和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能真正使公司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更必须注重于法人“机制的激活”制度构建,也就是说要使投资者、基于产权和利益追求对法人机构能起激活作用。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治理机制是维护、公司的利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没有、公司利益的实现,与公司、利益相关联的经济主体的合理利益将难以有保障。 法人治理机制能否“形”、“神”兼备,关键一点是、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内部主体之一,能否发挥自己的作用。这是本文要论述的中心思想。
  作为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利益主体,投资者、无论是国家还是其他,在追求自身合理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在所有权与法人经营权财产权分离后,显然会强化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对其他利益主体的约束要求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是不能退回出资的。这就使得的利益与公司经营的状况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投资者,是要对公司的运营承担风险的。又由于尤其是中小一般是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而是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所以要通过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来行使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要求。
  可是,由于与经理层之间、控股与其他之间的利益冲突几乎无处不在,如经营者与中小之间可能由于不同的动机而产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在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安排,尤其是要确定各自的权力。没有“两权”切实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将不明确,也将难以实现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的制衡。没有利益主体间权利的明晰化进而权责不明,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之间将难以形成有效的分权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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