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从轻处罚退赃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9月18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侯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年第2期(总第97期)
裁判规则:
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赃 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省委常委兼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公安局副局长邵xx.希望 提任公安局局长的请托,分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邵xx给予的财物。而后,被 告人召集市委有关领导研究决定将邵xx确定为公安局局长人选的考察对 象,并上报组织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向司法机关坦白全部犯罪事 实,认罪悔罪,并退回全部赃款、赃物。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 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 罚。”本案中的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 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 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对 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 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